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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

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

  复牌是某种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股改或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则存在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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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与停牌

  复牌是相对于停牌来说的,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于复牌条件,首先你要知道你的股票是因为什么原因停牌,是正常停牌还是临时停牌,然后根据停牌原因的不同,复牌时间不同。

  有一些正常停牌,比如刊登年报的时候,公司股票会在披露当天的10点半才复牌。个股涨幅异常,比如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的话,也会暂时停牌1小时,10点半才复牌。目前最多的是因为进入股改而停牌的个股,整个过程大约花1个多月的时间。

  还有临时停牌,一般公司是有什么重大消息要披露,复牌时间就不确定了,有时候是一天,有时候是两天,但最长一般不超过一星期,要知道复牌时间,可以关注公司公告。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上市公司可以以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暂停证券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后,由交易所开具“恢复上市通知书”恢复其上市并发布公告。 

新《证券法》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进行了多方面完善,其中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新增上市交易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明确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权利,也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决定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其二,完善了关于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一款将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明确列举规定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同时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二款新增了:“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三款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不存在重大过错前提下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豁免。

  其三,新增证券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测时可采取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停复牌制度的规范体系

  鉴于停复牌制度对于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已形成多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

  第一,法律层面,主要为《《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在基础规则上的明确,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第二,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比如:

  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及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而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制度、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及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及保障交易机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发布【第7号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本次法规整合不对《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

  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6日施行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4号)同时废止。

  第三,行业规定层面。在行业规定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多部行业规定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比如,2024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均设置“停牌与复牌”专章,对停复牌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停复牌行为的业务指引。这些对于规范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的实操意义。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7号2022年1月5日)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项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重大事项,对停牌期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差异化安排。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的最长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原则上应当强制其股票复牌。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破产重整期间的分阶段信息披露要求,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期间股票停牌作出细化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

  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停复牌,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的自律管理要求,采取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充足的停牌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者不宜停牌的,应当拒绝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请。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为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请。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股票停牌、延期复牌等事项;确需长期停牌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程序。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提出股票停牌申请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情况、停牌期限、预计复牌时间等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停牌或者复牌,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相关事项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分阶段披露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遵守重组预案、草案分阶段披露规定,强化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在达到预案披露标准时予以披露并复牌。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自律规则,对停牌原则、类型、期限、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股票停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随意停牌、拖延复牌时间,或者不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6日施行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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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9-12/29/content_5464866.htm
[2].  附件2:《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修订说明.pdf|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1719627/1719627/files/附件2:《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修订说明.pdf
[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40430_5738765.shtml
[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s://investor.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40430_60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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