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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资产的回报

会计术语

  计划资产的回报,指计划资产产生的利息收益、股利和其他收入,以及计划资产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确定计划资产回报时,应当扣除管理该计划资产的成本以及计划本身的应付税款,但计量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时所采用的精算假设所包括的税款除外。管理该计划资产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无需从计划资产回报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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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资产的回报公式

  计划资产回报=(期末计划资产-期初计划资产)-(本期缴存额-本期支付额)

  通俗说,计划资产回报越高,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就越高,需要缴存的款项就越少,累积的应付职工薪酬就越少,因此,计划资产回报是权益的一项收益,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计划资产回报中利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精算假设

  精算假设,是指企业对影响离职后福利最终义务的各种变量的最佳估计。精算假设应当是客观公正、相互可比、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包括人口统计假设和财务假设。人口统计假设包括死亡率、职工的离职率、伤残率、提前退休率等。财务假设包括折现率、福利水平和未来薪酬等。其中,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分,取决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以企业应向独立主体缴存的提存金金额为限,职工未来所能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独立主体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从而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并且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设定受益计划的核算步骤多,又需运用精算假设,且有可能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因而处理较为复杂。

  设定受益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个部分为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又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与损失。二是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另一个部分为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这部分包括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精算利得和损失,其次是计划资产回报,最后是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如果以后精算的折现率更高或者更低、社会的医疗水平上升或者下降、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等,都会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产生影响,并且要将其变动部分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设定受益计划的简要核算分4步。一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二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三是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四是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我国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最新发展成果,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只是简单罗列,过于概括,实务会计处理中仍觉得像“老虎吃天无从下手”。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终止的会计核算,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终止。一是职工离职后,企业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二是通过和其他主体的交易解除全部或部分福利义务,例如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单而将福利义务一次性转移给保险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了义务终止的会计处理,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实务操作的建议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人员及精算师要求较高,应加强会计人员及精算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养,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设定受益计划是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新名词,会计处理及各项规定仍待加强,企业在执行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会承担较大风险及支付不确定性,若企业盲目随意执行,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先鼓励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会计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业先行实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引导其他企业逐步执行设定受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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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845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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