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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营业执照签发),消灭于法人终止之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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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第2句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第23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公告中发布的公司终止之日应为公司权利能力的终止日期。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内容,概括来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的人格具有法定性,因而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备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如性别、种族、生命健康等。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法律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通常包括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对公司担保的限制、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

  公司的设立通常具有明确的目的,这涉及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经营活动的性质,在我国被称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的必要登记事项。

  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我国现行立法也并不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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