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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现行法认可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2)无权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3)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且相对人恶意的行为。

当事人的权利

  效力待定行为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具有享有追认权,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1)追认权

  ①追认权为形成权,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经过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③相对人催告后,在30日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确定无效。

  (2)撤销权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③必须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作出;

  ④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诉讼、仲裁也可以)。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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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