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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目录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权益受侵业主的撤销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抵押权实现中受损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与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婚姻可撤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为:

  ①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包括对法律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对标的物的性质与数量的认识错误等;

  ②因误解而使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③表意人因误解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温馨提示:

  (1)重大误解也是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谈不上重大误解。比如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2)重大误解是对交易内容的认识错误,交易目的、动机等不属于重大误解,常识的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履行中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的认识错误,不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同理,也不构成欺诈】;

  (4)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才能撤销,有利于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不能撤销。

  (5)因为第三人传达错误而造成了行为人存在重大误解,也可以撤销。【《总则编解释》新增】

  (6)误载不害真意。

欺诈

  (1)欺诈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②行为人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欺诈(如虚构事实)和消极的欺诈(如隐瞒真相)行为,构成消极欺诈须有告知义务而未告知。欺诈的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如交易内容、标的性质等。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动机等的欺诈不属于民法中的欺诈。

  ③基于欺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相对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由被欺诈引起,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区别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第三人欺诈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增】

  注意,欺诈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3)欺诈vs重大误解

  欺诈与重大误解都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二者的区分在于,欺诈的认识错误是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而重大误解的认识错误是自己造成的。

胁迫

  (1)胁迫要件———胁迫行为+故意+因果关系+胁迫具有不法性(手段/目的/结合)

  (2)第三人胁迫:无论因胁迫而受益的人是否知情,均构成胁迫。(vs欺诈)

  (3)以欺诈方式进行胁迫的,依然认定为胁迫。

  【提醒】

  胁迫不要求受胁迫的一方遭受损失,这是和重大误解可撤销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2)必须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3)显失公平的原因为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穷困、急迫、轻率、无经验而缺乏判断能力等。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缺乏判断能力”。【只是纯粹的利用,并没有主动创设不利】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谁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是考生需要把握的。

  (1)撤销权人

  对于重大误解的行为,误解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欺诈(包括第三人欺诈)与胁迫(包括第三人胁迫)撤销权为受害的当事人所享有;对于显失公平的撤销权,属于受不利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该撤销权应当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为一种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规则如下:

类型

撤销权——诉讼 or仲裁 (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90日内

行为发生之日5年

欺诈、第三人欺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

显失公平

胁迫、第三人胁迫

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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