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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目录

政府补助的特征

  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政府补助的分类

  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分录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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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32.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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