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100602。即在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科目下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项)下设立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02目)科目,反映地方政府举借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棚户区改造项目形成的,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外的可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本息的收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人按规定专门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本息。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可用于偿付专项债务本息的经营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项),反映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偿还资金来源举借的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外的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收入。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概述
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根据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文件规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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