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100601。即在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科目下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项)下设立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01目)科目,反映地方政府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土地储备项目形成的,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外的可用于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息的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按规定专门用于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息。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可用于偿付专项债务本息的经营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06项),反映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偿还资金来源举借的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外的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收入。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概述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和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标准如下: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如下: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的含义理解:
土地储备是各级地方政府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并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结合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收购、回收、征用及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集中将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中,开展基础配套设施的前期整理与开发工作,再由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计划、有序地投入市场,发挥市场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建设用地市场供应稳定,土地储备系统再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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