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业务
审计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其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或者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和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业务。审计业务包括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则要求的法定审计。
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为完成审计工作所需的详细步骤,对审计人员而言,就好像地图对旅行者,没有审计程序,就不能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1、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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