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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税收,该部分税基具有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的特性。当前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主要有: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收,如关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税收,如财产行为税。地方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目录

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内容

  1、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2、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归中央政府;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4、印花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5、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企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以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6、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7、消费税:《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2019-09-26国发〔2019〕21号)规定: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中央地方共享税相关政策规定

  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

  (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

  参考《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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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税收的分类有哪些?_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0/6/16/art_327_354596.html
[2].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96.htm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09/content_543754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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