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是指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其中,纯公共物品,是指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的产品。公共物品是“私人物品”的对称。全称公共物品或劳务(Public goods or services)。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劳务。
准公共物品的分类
准公共物品分为三种:
一种是在性质上接近纯公共物品的准公共物品,如义务教育;
第二种是一般的准公共物品,如道路、文化建设;
第三种是在性质上接近私人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如成人教育等
准公共物品的特点
准公共物品是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类公共物品。它具有两个特性:
①消费中的争夺性,即一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可能会减少其它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质量和数量);
②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准公共物品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如大多数城市的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等等。
准公共物品和纯公共物品的比较
准公共物品相对于纯公共物品而言,它的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如地方公共物品(并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一类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于私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这类物品如地下水流域与水体资源、牧区、森林、灌溉渠道等.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它包括俱乐部物品、有线电视频道和高速公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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