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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将本单位的商品交付于受托方并代为销售的行为,同时也是属于会计科目的内容之一。委托代销商品有利于避免委托方商品积压的现象以及一定程度上减少仓储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受托方发生商品资金风险经营风险的可能性。

目录

委托代销商品的说明

  委托代销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

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

  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然后将自身的商品交付于受托人的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的区别

  1、发出商品是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的比较

  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委托代销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后者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指的是接受对方企业委托代其进行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企业的资产指的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受托代销商品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受托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被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当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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