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而可能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方面,如减免关税和其他贸易禁令,对外国投资者的出口管制,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生产活动及投资活动进行优惠政策,合理性完善的税收制度等。在这些方面,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而应合惠双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商人、外国投资者及其企业家所提供的待遇,国家通常以税费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制定最惠国待遇,进一步确保国家实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包括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与毗连国家的边境贸易等;
(二)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领域,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使其他成员实际获得的更优惠待遇;
(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意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从而为国家发展改善经济环境;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促进经济流动,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也可以拓宽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空间,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最惠国待遇原则还可以促进双赢,有利于发展中的国家及其外国投资者,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及文化交流,实现共赢。
相关术语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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