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义务
纳税人义务是指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各环节中应承担的义务。
纳税人义务的具体内容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5、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义务与纳税人权利的关系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人行使权利的基本保证。
从我国税收的性质来看,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可见,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不允许有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反税法的现象,既危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直接影响纳税人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利益,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便不复存在。在强调国家要健全税收法制体系,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积极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根本而言,纳税人履行义务是其实现自身权利的基本保证,这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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