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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

国际贸易术语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一种特殊情况,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修复费用将超出保险价值。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给定一个折旧公式折算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以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当实际修理费高于实际价值的推定为全损,低于实际价值的则为部分损失。但是此种推定方式在某种情形下会导致“高保低赔”:如果推定全损,那么以实际价值作为最高赔偿限额是符合法律和法理的,但如果推定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所承担的实际修理费也必定低于实际价值,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价值,这将造成事实上永远没有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的可能,等于架空了保险的功能。

目录

推定全损的四种情况

  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原目的港的费用已超过货物到达原目的港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货物的价值;

  4、已失去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该所有权所需的费用已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的区分

  实际全损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没有价值可剩余,或者使用现在技术无法恢复到原价值。而推定全损不是物质上的消失,而是不值得用超过价值的费用去恢复它的原价值。

  例如,某轮在海上发生火灾导致船舶沉没,如果船舶沉在了几十米水深的海底,即使船舶被大火损坏很严重,但仍能通过现在技术将其打捞上来并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原价值,只是所需要花费的打捞费、修理费等超过了船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则属于推定全损范畴。如果船沉在上百米水深的海底,现在技术无法将其打捞,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实际全损范畴。

推定全损中保险价值的界定

  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准。例如远洋船壳险险种中都会写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这就属于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是以船舶获救后船舶的市场价值为准。例如国内的沿海内河船壳险保险单,一般保单上只体现保险金额,在船舶价值一栏并不会体现保险价值,这就属于不定值保险。这里还要注意一点的是,在不定值保险下,保险人关于推定全损的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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