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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法律渊源表明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存在于社会中的诸种规范,何者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渊源要解决的问题。

目录

法律渊源的分类

  (一)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二)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三)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

  非制定法渊源。

  (四)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

  (五)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我国的法律渊源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主要承继成文法传统,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干宪法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依照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四)规章

  规意包括部门规意和地方政府规管。部门规资县国务院各部、委易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目职权范用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形成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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