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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证券

票据名词解释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目录

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出票人的分类如下: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出票人的条件: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是银行本票。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本票可以理解为一张欠条。告诉别人,我现在手头没钱,给你张欠条,下次碰到我,一拿欠条出来,我立马给你钱。

  由于我写的欠条太多了,过的时间久了我也可能不记得了,所以所有欠条必须在2个月内来找我。——这就是本票的提示期限为2个月。

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换句话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借条”,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会还你钱。但这里的‘别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业或银行的,而“借条”指的就是票据。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行为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前面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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