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支出
农业生产发展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14,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农业生产发展支出”(2120814项)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现代种业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
1、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对土地进行综合整治、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涵盖了土地改良、水利设施建设、土壤保持、农业生产设施完善等多个方面。
2、农田水利建设支出
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方面,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内容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了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是对原有土地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进一步提升和整合,其主要内容是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有效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4、耕地保护支出
耕地保护支出用于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以及对耕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m,北方宽度<2.0 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
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原《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组成:一是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价款;二是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三是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四是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按照划转文件(财综【2021】19号)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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