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包含以下构成要件:
(一)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
1.票据本身合法有效,具备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2.权利人合法有效地持有票据。
(二)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
(三)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持票人丧失权利而获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
票据利益返还的请求权人应当为票据权利消灭时的合法持票人,包括最后的被背书人、因被追索而偿还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从请求票据利益返还的主体资格上,存在如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如果没有实际持有票据,能否请求返还票据利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没有实际持有票据,就应当通过出示除权判决等其他形式证明其曾经享有票据权利,无法证明的,则不具备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第二,因交付而取得票据之人,可否成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
结合《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再结合第11条,“其他合法方式”应为法人的合并、遗产的继承等特殊情形,因此“其他合法方式”不应包括单纯交付。因此,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争议
1、从票据权利灭失之日起起算。此观点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该权利转化为民事权利,享有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在票据利益丧失后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从票据权利灭失之后起算诉讼时效,计算三年。
2、自拒付日之后开始起算。此观点有两种不同的论证路径,第一种论证路径认为只有在持票人请求票据兑付被拒绝时,其权利才受到实质性侵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而不是自票据权利丧失,比如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未请求付款即认定为权利受到实质性侵害。另一种论证路径认为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遭受拒付,如果付款方为银行,则银行持有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侵权,故不应该从主张票据权利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而应当以持票人提示银行付款被拒之日视为持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更为妥当。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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