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短线交易的目的
短线交易的目的是最大的利用资金最大化的追求利润。这是短线交易的根本目的,因为我们进行的是一次长期的股票投机行为而不是或者从来不是为了赢得这张股票所代表的公司和分享这个公司所可能带来的利润。
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回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人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诉讼形式应为股东派生诉讼,因此提起诉讼的股东应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持股条件和持股期限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时除外)。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要求不同。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不是内线交易。而短线交易却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都属于公司所有,无论是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还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
2、主体不同。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短线交易的主体比内线交易的主体要窄,仅限于内部人。
3、责任不同。
对从事短线交易者,其所获得的利润都归公司所有。对从事内幕交易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短线交易者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而短线交易者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如内幕交易严重。
4、后果不同。
从事短线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对短线交易者的利益享有归入权。而对于内幕交易者,要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当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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