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关税
附加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在征收表列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这种税多发生在进口方面。
附加关税的目的
维护国内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资源性产品短缺,有时加征出口附加关税。为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和非法补贴,保持公平竞争,对歧视和违规进行惩罚和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等,就加征进口附加关税。附加关税通常是临时性的,在实施目的达到以后就撤销。
进口附加关税的类别
进口附加税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附加税,只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倾销、反补贴等有关规定的,才可以征收。
1.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凡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我国且对我国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即为倾销。
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海关负责征收,其税额不超出倾销幅度。我国目前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是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进口商品在制造、生产和输出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附加税,即在补贴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反补贴税。
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等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的为补贴。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采取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海关负责征收,其税额不超出补贴幅度。
3.保障措施关税
保障措施关税是指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而征收的关税,分临时保障措施关税和最终保障措施关税两类。其不分国别,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同一产品,一般只适用一个税率。
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关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海关负责征收。
4.报复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当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有不利或歧视性待遇时,对从该国进口的货物予以报复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相关术语
关税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也是对外贸易发达国家中国家税收以及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其中货物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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