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财政关税的对称,是实现一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
在关税发展历史中,早期征收关税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后,资产阶级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作为自由竞争中的防卫手段,开始使用保护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利用市场价格机制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国内产品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生产的目的。保护关税一般是对本国的幼稚工业和在竞争中的敏感商品进行保护。
保护关税理论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保护关税的作用
保护关税作用的大小与税率高低密切相关。税率越高、税额越大,保护作用越大;税率越低;税额越小,保护作用越小。但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进口,完全关闭国内市场,完全排除外来竞争,不仅容易引起有关出口国的关税报复,也不利于建立有效率的国内产业。同时,税率过低,又等于完全开放市场,从而使国内产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税率高低必须适当,既不杜绝进口,又能限制大量进口;既能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又不使国内产业处于不利的地位。
保护关税的类型
为保护幼稚产业而征收的,称保育关税(Nurse Duties);
为保护现在产业而征收的,称维持关税(Preserving Duties);
为保护垄断产业而征收的,称垄断关税(Monopoly Tariff);
为保护工业而征收的,称工业保护关税;
为保护农业而征收的,称农业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保护关税不应低于该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但由于该商品的国内、国外供求情况或价格的供需弹性等因素,税率的高低常常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时,各国竟相提高进口税率,使用了超保护关税,其税率之高超过了一般保护程度,而且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垄断资本需要大量出口的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倡导贸易自由化,要取消或削减各种贸易壁垒,虽然仍然允许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但要求大量降低关税水平。目前各发达国家经后,关税税率都已很低,但它们仍然属于保护关税,而且使用诸如报复关税、惩罚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作为保护手段。
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保护关税政策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对国内需要保护商品的进口使用保护关税;
(2)对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实行比保护关税更高的税率;
(3)对本国需要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
(4)对鼓励出口的商品免税,对限制出口的商品征税;
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
进口关税是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
进口关税是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进口税税通常是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海关税则征收。进口国通过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可以提高外国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外国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达到减少或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进而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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