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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背书

票据法名词解释

  附条件背书是指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目录

附条件背书的含义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背书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

  其依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又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

  1、完全背书或称记名背书,是指需要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2、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

  1、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2、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3、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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