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并轨
两税并轨指我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两税并轨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制内容的完善,并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措施以及征收范围内容的拓展。
两税并轨的实行
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将外商投资的准入壁垒,特别是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的准入壁垒大大降低了,但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保留了一些市场准入的例外和国民待遇的例外,实现了相关领域的部分开放。2008年,为了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开始实行“两税并轨”,通过五年过渡期将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制度并轨。在此前后,2007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轨,2008年实行耕地占用税并轨,2009年实行房产税并轨,2010年实行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轨,最终实现了内外资税收体制基本并轨。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竞争制度初步建立。
两税并轨的实质差别
两税并轨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不同,优惠条例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
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
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
二是税率差异。
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
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
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
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
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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