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扶贫
资产收益扶贫是指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潜在优势,全面开展贫困村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山地、林地、水面、矿产、房屋等资源资产,大力发展物业经济、租赁经济、光伏经济等。积极推进贫困地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努力实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三资”盘活。将村集体的土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资产、村集体持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选择要素齐备、诚信程度高、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经营效益好、适合资源资产股份化投入的“三变”承接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在尊重扶贫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采取“经营主体+村集体”“经营主体+农户”等经营方式,以及“保底+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增收。
推进资产收益扶贫的原则
《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把握推广的节奏和范围,不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二是产业为本,注重实效。资产收益扶贫分享的是产业发展红利,必须坚持产业发展为本。要选择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围绕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来设计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三是加强引导,强化风控。收益分配要兼顾各方利益,引导好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并承担项目经营的主体责任。科学设计实施方案,加强风险管控,特别是防止系统性风险。四是完善制度,规范运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监管制度体系。
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值得关注的问题
虽然各地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总体推进顺利,成效初显。但也有个别地方“绣花”功夫做的不够细,存在“一投了之”等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如,个别地方对资产收益扶贫所需的产业基础重视不够,急于把钱花出去,没有把更多精力放在精选好项目上。又如,个别项目对财政投入依赖过高,收益可持续性面临挑战。还有的地方在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时,更关注项目红利和短期回报,对风险隐患重视不够。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保障贫困群众收益的举措
资产收益扶贫的首要目标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不论形式如何创新,这个基本点必须坚持。为此,《通知》提出要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贫困户利益,并提出了如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倾斜。二是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担负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鼓励各地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优先兑付贫困村和贫困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三是项目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风险的管控
产业发展和市场经营活动必然存在风险。为切实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风险管控,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通知》提出了几方面的要求:一是找好“合伙人”和“经理人”,从源头控制风险。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二是注重形成物化资产,警惕高风险运营模式。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开展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三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控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鼓励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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