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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原则

税务术语

  目的地原则又称终点原则、消费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

目录

采用目的地原则的原因

  国际货物贸易下,大部分国家对跨境货物贸易采取了“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可使本国商品价格不含增值税参与国际竞争,以鼓励和支持本国产业,以及使进口商品价格含税进入国内市场,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认可和推崇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这里的“出口地不征税,进口地征税”的原则,就是消费地原则,在商品的消费地来征收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国际贸易背景下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前提是大家都采用同样的规则)。

  与货物贸易征税原则类似,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目的地原则,亦可降低因跨境增值税政策不一致所带来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这也是OECD推荐的征税权划分原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中国作为深度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全球头部贸易国,且加入了WTO,总体上有必要参照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规则制定我们国内的增值税政策,否则将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目的地原则和来源地原则划分境内、境外行为

  有关增值税的课税权归属何地政府,有目的地原则与来源地原则之分。二者不但应用于国际贸易,对国内贸易判定纳税地点,也同样有指导意义。

  (一)目的地原则

  目的地原则是指消费者所在政府拥有消费税的征税权。在跨境贸易时,出口地政府出口货物应当免除税收负担(即出口免税),而由进口地政府实施课税权。因为是进口地政府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了公共服务,理应享受消费行为的征税权。如果出口时不免税,相当于是出口地政府向进口地消费者征了税。

  同时,货物在进口时,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而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使得进口国保持税收中立,直到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就由进口国来掌控该货物的税负水平。

  目前各国都采目的地原则,我国亦如是。

  (二)来源地原则

  来源地原则是指课税权以及税收收入均由出口国享有,进口国则放弃了课税权。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不常见,但在国内税法最为普遍。比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生产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导致香烟的消费税缴纳在来源地,也就是生产地政府,而目的地政府也就是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反而失去了对其消费者的课税权,这促发了目的地地方政府的极大不满。为了抵销上述税收规定的影响,各地相继成立自己的卷烟厂,并对外地香烟实施歧视政策,引发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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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hZWZmOTE3NjQ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