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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自救周转金

会计科目

  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302号科目“生产自救周转金”,属于基金类科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核算经批准自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的累计余额以及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生产自救周转金的账务处理

  1.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不能偿还的,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2.本科目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结余。

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解读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3.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生产自救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或“现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租赁、经营等取得的收入,直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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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9231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