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收入
失业保险金收入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401号科目“失业保险金收入”,属于收支类科目,失业保险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金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失业保险金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失业保险金概述
失业保险金,指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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