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及申领标准
1、参保缴费1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下:
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2023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055元调整到2175元,增加12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1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4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0元/月。
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
以广东江门市和陕西西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标准为例进行说明:
广东江门市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所在地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目前,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也就是说,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1720元×90%=1548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注: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陕西西安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西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1755×0.8=1404元/人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即:1755×0.5=877.5元/人月)。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西安市城市最低保障标准(740元/人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即:740×2=1480元)。
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申领渠道
一、线下申领
申领地点: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线上申领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si.12333.gov.cn;
2、微信、支付宝也可以申领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服务;
3、下载掌上12333APP在“服务”栏目下,选择“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也可以搜索服务名称,直接办理。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领,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且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流程及材料说明
以广东佛山南海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为例进行说明:
所需材料:1、《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及复印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户籍及农民工缴费年限有争议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5、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需提供个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全月均可办理。
待遇发放时间: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15日到账(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内任一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勾选对应的申请待遇事项);
(二)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保分局后台;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并将所有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三)社保分局后台收取以上情形的材料,对业务进行录入、复核、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四)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核定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办理途径:(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1)南海通APP;
(2)南海政务通微信公众号;
(3)登录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网站,进入“佛山政务服务预约平台”进行自助预约。
注:是否需预约具体详见各行政服务中心要求。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注意:黄岐及和顺行政服务中心除外)
详见《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事指引》中的“地址”
(2)办公时间
详见《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事指引》中的“时间”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二)线上办理
参保人可通过广东人社网、广东人社APP、微信粤省事和支付宝等线上途径办理失业待遇,失业待遇会发放到参保人的社保卡账户
注意事项:(一)待遇标准
1、申领失业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所在地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领取期限计算
根据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年限增加一个月,每次最长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应及时申请生育加发类待遇。
申请时填写《佛山市领取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携带资料包括:
1.本人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的出生证明或婴儿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申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算。(因《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在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前失业的,须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领取失业待遇;在此日期后失业的,没有办理期限的限制。)
2、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3、在领取失业待遇前办理停保手续。
4、重新就业需要申请终止领取失业待遇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所属社保分局办理。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存在跨省缴费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确认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月起(待遇领取首月起),须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或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资格核对操作流程:1.资格认证在微信小程序粤省事的社保板块,在失业业务中“失业金待遇申请”功能里面的“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进行资格认证。2.如在广东人社APP办理,请在公共服务板块,选择“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进行办理。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佛山通过对全市失业人员的领取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比对,对自2019年12月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自动续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享受与其他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医保待遇等)。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热点问答
1.失业保险金只能领取一次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无时间限制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申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就业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没有任何影响。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因此不会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造成影响。
4.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影响吗?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5.申领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前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打零工,失业保险金待遇会不会停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国家有专门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失业人员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失业保险上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领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
7.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发放”。
因此,如果离职时满足参保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即使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8.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因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9.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原因离职,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0.已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解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的区别
失业保险金就是俗称的“失业金”,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期间国家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的举措。
1.两种待遇应该申领哪一种,能否同时享受?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只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继续申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只能申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享受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不扣减相应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在下一次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时,缴费记录累计计算参与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
2.相同之处
两种待遇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都需要参加失业保险并有缴费记录;
(2)都是定期待遇,按月领取;
(3)受理渠道相同,都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申领;
(4)待遇停发和终止的情况相同(重新就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军、服刑收监、出国定居、待遇期满、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等情况都会终止和停发两类失业保险待遇)。
3.不同之处
两种待遇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待遇申领的缴费时限要求不一样。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要求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已参与计算过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缴费记录不再计入本次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缴费年限);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要求至少有一个月的缴费记录;
(2)待遇享受的期限不同。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最短领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为6个月(按农民工缴费的申领人员享受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期限为3个月);
(3)待遇申领时对失业原因的要求不同。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要求失业原因为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如单位注销、裁员、辞退、除名、合同期满不予续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业);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不检验失业原因,单位停保后即可申领。
(4)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不同。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5)待遇金额不同。目前贵州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为1611元/月,要高于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的待遇标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根据缴费年限来计算,最高为1000元/月,最低为300元/月;
(6)待遇享受次数的不同。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条件可以多次申领享受;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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