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406号科目“下级上交收入”,下级上交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同时废止。
下级上交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交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账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2.本科目应按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明细账。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概述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失业保险基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一样均称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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