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下拨收入
上级下拨收入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407号科目“上级下拨收入”,上级下拨收入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拨给的失业保险基金。
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同时废止。
上级下拨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下拨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概述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去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顾。这项基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一样均称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老年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女性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6)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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