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支出
失业救济金支出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411号科目“失业救济金支出”,属于收支类科目,失业救济金支出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同时废止。
失业救济金支出的账务处理
1.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失业救济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概述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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