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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支出

会计科目

  医疗补助支出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第432号科目,属于收支类科目,医疗补助支出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目录

医疗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

  1、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医疗补助费概述

  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医疗补助费制度实质上是20世纪初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

  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分为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两种情况,相对应的医疗补助费也分为两类:第一,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医疗补助费;第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补助费。两类适用条件并不同,分述如下:

  (一)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医疗补助费

  主要依据:

  1.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办法于2017年12月被人社部废止。

  2.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规定,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5—10级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1-4级的,劳动者退出岗位,解除关系。

  3.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由此单位解除的,单位除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1.当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届满但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上海司法实务主要适用以上三个文件,即部门规章劳部发[1994]481号、劳部发[1995]309号以及地方性法规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目前部门规章481号于2017年12月被人社部宣布废止。而具体看309号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就此问题的规定,也不一致:309号中规定了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没有此“前置规定”。

  从法律效力来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那我们该如何适用呢?根据《立法法》第95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目前,在国务院未明确该如何适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即不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便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目前上海司法实务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2.有些学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医疗保险得到较为充分的补偿,在此情况下不宜扩大医疗补助费的适用范围,建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进行一定的修订,建议劳动者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补助费

  主要依据:

  1.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1997年《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上海并无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时的医疗补助费的相关规定,故应参照适用上述部门规章。劳办发[1997]18号的规定系对劳部发[1996]354号的进一步补充,就该问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当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时,劳动者未去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或鉴定下来无等级的,则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二,当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时,劳动者去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不用支付医疗补助费,因为劳动者的医疗保障可通过退休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当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时,劳动者去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并被鉴定为5—10级的,这时用人单位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并不区分1—10级,而是分为“完全丧劳”“部分丧劳”和“大部分丧劳”,那该如何与部门规章衔接适用呢?笔者建议,若鉴定为“完全丧劳”并且符合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障可通过退休制度解决,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如果鉴定为“部分或大部分丧劳”的,那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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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劳动者病假工资、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的梳理与归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1903/t20190313_761086.shtml
[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9231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