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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品销售场所

海关术语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目录

免税商店

  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特定区域,向出境、进境旅客等特定人群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免税店所销售的免税商品包括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主要包括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海南离岛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和运输工具免税店,还包括外汇商品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

  1、口岸出境免税店

  口岸出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出境口岸,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销售对象为已办妥出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不设限购数量和金额。主要政策文件为《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9〕15号)。

  2、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水运和陆路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向进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以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政策公告为准。限购金额为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主要政策文件为《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公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关税〔2018〕4号)。

  3、海南离岛免税店

  海南离岛免税店,是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政策文件为《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2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

  4、市内免税店

  市内免税店,是设立在市内特定区域,向即将出境的国际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现有的市内免税店位于北京、上海、厦门、大连和青岛等城市,由国务院于1988年、1999年批准设立。主要政策文件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5、外汇商品免税店

  外汇商品免税店,是设立在市内特定区域,向16周岁以上、持中国护照进境6个月以内的中国籍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现有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位于北京、上海、哈尔滨、大连、青岛、南京、杭州、郑州、重庆、合肥、南昌、昆明等城市,由国务院于1980年后陆续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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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免税店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gss.mof.gov.cn/gszhs/guanshuizhishi/202105/t20210526_3708840.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