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又称独立保函,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承诺,担保人(银行)在受益人(如交易对方)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书面索偿请求时,无需核实违约事实,即需无条件支付约定金额。其效力独立于基础合同,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目录

见索即付保函的含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2条将见索即付保函定义为:“见索即付保函,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见索即付保函特点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不可撤销这三大特点。独立性特点是指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其效力一般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和是否有效存续的影响,只要见索即付保函尚在有效期内,受益人的担保权益一般就有保障。而且一般情况下,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无须了解和确认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失,就可以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的约定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单据化特点是指受益人在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内按照约定提交了所有单据并且满足了见索即付保函约定的其他要求时,担保人就应向受益人履行见索即付保函中约定的付款义务。见索即付保函单据化的特点使得担保人是否付款完全基于见索即付保函自身的约定,这种安排极大地增加了受益人兑现保函的确定性。不可撤销的特点是指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明确说明,否则见索即付保函一般都是不可撤销的,这意味着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并生效后,未经受益人同意,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对其修改或将其撤销。

与附条件保函的区别

  传统保函(如保证保险)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供违约证明,而见索即付保函仅需形式合规的单据(如索赔声明书),极大简化流程,但同时也对条款设计提出更高要求。

见索即付保函的分类

  根据用途与条款设计,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应用场景分类

  投标保函(Bid Bond)

  功能:确保投标方中标后签约,否则赔偿招标方损失。

  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5%。

  案例:某中资企业在东南亚竞标基建项目时,通过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增强招标方信任并成功中标。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功能:担保承包商按合同完成工程或供货,否则业主可索赔。

  期限:覆盖合同履行期至质保期结束。

  风险点:需明确保函减额机制(如按工程进度降低担保金额)。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功能:确保买方提前支付的款项不被挪用,若卖方违约则返还预付款。

  常见条款:需与履约保函联动,防止重复索赔。

  质量/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功能:保障项目质保期内设备或工程的质量问题修复。

  有效期:通常与质保期一致,到期自动失效。

  2.按索赔条件分类

  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

  受益人仅需提交书面声明即可获赔,常见于信誉良好的长期合作伙伴之间。

  附单据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

  需额外文件(如第三方检测报告、仲裁裁决书),平衡双方权益,降低恶意索赔风险。

  3.其他分类

  即期支付vs.延期支付:后者约定索赔后若干工作日付款,为争议解决留出时间。

  本币保函vs.外币保函:涉及汇率波动时需明确计价货币及兑换条款。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具难度

  对于担保人(尤其是在中国拥有特殊地位的银行机构)而言,开具独立格式、见索即付的保函并非易事。这类保函的开具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请求银行开具此类保函时,通常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以证明项目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见索即付保函的深远作用

  独立格式见索即付保函,其索赔流程无需甲方提供施工方的明确违约证明,仅需甲方提出索赔申请,担保人便需无条件支付相应金额。这一机制对于项目担保人而言,其严苛程度甚至超越了传统借条。在国内,大多数甲方格式保函均采用独立且见索即付的形式。这种格式独立于甲乙双方的基础合同,完全依据保函条款生效,体现了担保法的特殊规定。

如何识别独立保函

  识别一份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需关注以下四个核心要件:

  保函内容:明确包含“见索即付”字样或类似表述(如“见到索赔通知书即无条件支付”);或注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明确指出银行在保函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银行即应付款。

  付款单据:保函中应明确列出银行据以付款的单据,如索赔通知书、向承包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函件等。

  最高支付金额:保函中应明确银行支付的最高金额限制。

  有效期:发包方向银行要求付款时,独立保函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缺失都将导致保函失去“见索即付”的独立属性。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房地产会计    下一篇 分离式保函

参考资料

[1].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https://www.ccpitzj.gov.cn/art/2014/11/3/art_1229557691_10778.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lkZjQwMDAxNzlhYmRkZjUwYjEwMGQ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