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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税务术语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也称为税收情报交换,是指中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目录

税收情报交换的目的

  一是避免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

  二是防止跨境逃避税。

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

  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1)缔约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有关情报交换条款譬如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

  (2)缔约国为税收情报交换签署的专门协定。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

  (1)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

  (2)自动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

  (3)自发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其认为有助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的信息,主动提供给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的行为。

  (4)同期税务检查:是指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根据同期检查协议,独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同时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或交换检查中获取的税收情报的行为。

  (5)授权代表访问: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根据授权代表的访问协议,经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相互间到对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查证税收情报的行为。

  (6)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对某一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相互交换有关税收情报的行为。

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

  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包括:

  (1)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2)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3)纳税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4)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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