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国债
无记名国债为实物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实物券面形式(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记录债权而发行的国债,又称实物券。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
无记名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对象为企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个人。1997年财政部停止发行该类国债,2000年5月,最后一期无记名国债到期兑付,标志着该类品种在中国国债市场全面退出。
无记名国债兑付(国库券)
指1981年至1997年发行的带有票面金额的实物国债,已于2000年全部到期。历年发行的券面面值分别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
(一)办事流程
持券人前来申请兑付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国债经办人员审核、验券、确认后,计算兑付本息,填制兑付清单,经持券人确认签字后,办理转账。
(二)办理业务须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兑付的无记名国债实物券;
2.前来兑付的持券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两面复印件;
3.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之一)及其复印件(有存款人姓名、账号的页面);
4.单位购买办理兑付时,前来办理兑付的经办人还须出具单位证明及单位结算账户(复印件)。
(三)办理须知
1.无记名国债兑付本息只能转账,不付现金;
2.国债兑付利率为当年发行时的利率,兑付国债的计息年限为该国债当年发行时设计的最长计息年限,不计复利;
3.持券人申请兑付的无记名国债如为可疑债券,经办人员需向持券人说明原因并予以收缴,同时向持券人出具国家债券收缴收据。经上级国库部门鉴定为假券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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