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立法宗旨相符合,从而阻却违法的无因管理类型,包括符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不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是否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而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与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相符合从而阻却违法的无因管理,包括适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不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行为欠妥当,管理事务不利于被管理人,且不符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法的无因管理阻却违法,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阻却违法;
(2)适法的无因管理有利于被管理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利于被管理人
(3)被管理人所承担的义务范围不同:适法的无因管理应分担管理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不适法的,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前述责任。
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是无因管理法律效果适用的决定因素。
若符合本人意思,法律便对管理人的行为作肯定评价,即适法的无因管理,赋予管理人特定的请求权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相反,若不符合本人意思,原则上法律对管理人的行为作否定评价,即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通常不仅不会被赋予特定的请求权,其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
但是,有时候本人的意思本身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或者本人的意思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时候再严格以本人意思作为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适法与否的标准就难以被接受,故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存在几种例外情形: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等。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妻子,乙为甲妻治病、供给食物。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适法的无因管理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这部分都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是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和报告、计算义务。
首先适当管理的义务。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对该条的理解分为三方面:
a、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b、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c、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产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通知义务。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以及第九百八十四条。对上述法条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a、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的,应立即通知本人;b、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最后是报告、计算义务。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对该条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a、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b、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c、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予以赔偿。
第二是管理人的权利。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对该条的理解包含以下三方面:
第一,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下列请求权:1.偿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2.偿还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3.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第二,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第三,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所谓“必要费用”或者“合理费用”,应当以管理人支出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在判断费用支出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时,可以按照社会一般人完成相同管理行为所需支出的费用为标准。
第二,管理人在请求本人偿还支出的费用时,也可以请求本人偿还该费用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可以看做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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