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
第一债务人的内涵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的区别
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票据债权
票据权利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
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
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承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
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
②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
③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
票据债务
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票据债务因票据的签发和交付而发生,并依票据而存在,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债务。票据债务具有付款与担保双重责任属性。付款责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主要票据债务。票据上的付款人有付款义务,但不一定要承担付款责任。要其承担付款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发生,如汇票付款人因承兑才负付款之责。担保责任是在票据权利人遇到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等情况时发生,用以补充付款责任,是附条件的、次要的票据债务,由票据的发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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