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一种不能归责于加害人的责任。它不以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也不需要具备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而是由法律规定某些间接原因的事实所致的不法状态。
特殊侵权行为概述
特殊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更容易成立,为了分散风险,法律上强制要求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投责任保险
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要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民用航空事故要求要有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最高赔偿数额的规定
但是也有例外,根据《民法典》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侵权人的过错,那么超出最高额赔偿的部分也会得到赔偿。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
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1、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囯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2、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侵权。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举证,如果有一个要件无法举证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特殊责任方举证免责或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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