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他人的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设立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规定中虽没有出现“过错”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字样,因此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认为,《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受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5条、第61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7.4.1条)的影响较为明显。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归责的核心理由是“风险分配”
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理由是“过错”,即违约方应受道德谴责的主观心态,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其归责理由,因为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原因显然不是“无过错”。英美法系中常用的严格责任概念也未在文义上直观地揭示归责理由,而仅仅是表明该责任是一种比过错责任“更严格的”责任。
较为合理的解释是,交易中的“风险分配”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理由,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也对该归责原则的设置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违约方对违约造成损害无过错的场合(如第三人原因、市场因素原因等)承担责任,不是对其进行道德谴责,而是按照一定标准予以“风险分配”的结果。
二、不以违约方过错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并非要求违约方无过错,而是指不以过错为要件,即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违约方故意违约或过失违约的(有过错)固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即使违约方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方而言,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比过错责任更为严苛的责任,其能够更有力地约束违约方的行为,更好地防范违约行为的发生。对守约方而言,无过错责任能提供更有力的违约救济,更为有效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无须举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
守约方对违约方过错无须举证,违约方也不能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予以免责。法院在认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时,也无须对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作出判定。
四、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违约方有权依法定、约定免责事由主张免责
虽然无过错责任不允许违约方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予以免责,但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或结果责任。违约方有权依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约定免责事由主张免责。
五、虽然违约方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违约方和守约方的过错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虽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其内涵主要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而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对责任承担不产生任何影响。基于《民法典》规定的减轻损失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有具体规定为前提,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类型:
1.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应当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销售者及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内部责任,即被追偿时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产品责任的一种具体样态,医疗产品责任当然也要适用无过错责任。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3.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编第八章规定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为国际通例,其实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来就是因高度危险活动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比如德国将无过错责任称为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要注意,这里既包括一般的饲养动物致害的情形,也包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情形,但是不包括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此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此外,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责任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工伤事故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事故赔偿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亦应赔偿。此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
无过错原则典型案例
1.“动物致害案”:某村民饲养的狗咬伤路人,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狗主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2.“高度危险作业案”:甲公司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路人乙被坠落的物品砸伤。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甲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3.“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甲驾驶机动车与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经鉴定,甲无过错,但法院仍判决甲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教学要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该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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