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概念理解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的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复数主体侵权)的一种类型。多数人侵权即复数主体侵权,与单独一人的单数主体侵权在法律要件构成、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因此,立法上通常对多数人侵权的情形分别类型进行规定。
等价因果关系/聚合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以下三个要件:(1)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2)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3)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就可以称之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一)数人无意思联络
“数人”意味着主体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广义而言也包括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所谓“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是指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且须分别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
即损害后果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向丙杯中下毒药,均为致死剂量。甲乙下药时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再如,甲乙两车相撞,致骑行的第三人丙被挤压身亡,就此损害后果,虽两车合力挤压所致,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单车车速达100千米/小时,亦足以造成死亡后果。甲乙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四)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缘由
1.等价因果关系下,虽无意思联络,每一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对每一行为人而言,其本就应当就全部损害后果负责,要求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其理性预期和责任范围。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因果关系发生聚合时,本质上构成德国侵权法上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每一行为人均应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各行为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依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债权人可以就任一债务人请求为全部清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除非存在终局的责任人。而在并发侵权行为的情形,并不存在终局责任人,或者各行为人均为终局责任人。不能追偿的结果,使其他侵权行为人豁免了侵权责任,并不合理。
《德国民法典》第840条第1款规定,数行为人须就同一损害行为负责的,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此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不真正连带之债债务承担不均衡的问题。另一方面,传统的债法理论也认为债权人不能同时向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仅能选择起诉,且获得胜诉判决后,理论上其债权即获得满足,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不能另行对其他债务人起诉,意在避免债权人获得多个执行依据,双重或者多重受偿而不当得利。该项理论虽已有所缓和,但实务上基本遵循传统理论,故不如借鉴德国法的规定对债权人有利。
3.数人无意联络致人损害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依第1172条规定原则上应承担按份责任。而本条情形系因果关系发生聚合,受害人要证明各侵权人的具体加害部分客观上也存在困难。参照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原理,加害部分不明时,各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缓和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如何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vs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人数上:都是数人
行为上:存在数个独立的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加害行为具有同一性同时性危险性。同一性即数个危险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同时性即同时发生的,危险性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有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现实可能性。
结果上:造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单一性
因果关系上:前者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后者因果关系确定,能够确定侵权人。
主观过错:无意思联络。
最核心的区别就是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不确定,那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确定那就是数人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1)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首先,区别在于是否有共同故意
其次,共同加害行为不要求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可以是同一受害人的一个或多个损害,也可以是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或多个损害;但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要求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否则不足以将数人连接在一起,作为一类多数人侵权责任加以规范。
(2)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首先,因果关系类型不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个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明确的。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潜在的因果关系。
其次,承担的责任不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或是按份,取决于他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同一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然而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一个参与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人,其行为都是损害的潜在原因,全部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