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是: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扬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义务人急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则该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还指出: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在我国,清算义务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范围较窄。清算人分为法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显然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范围较广。
二是所负义务内容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义务是执行公司具体清算事务。
三是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清算人的义务是约定或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法院等的委任或指派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清算人的辞任而解除义务。
四是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法定的义务,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
五是法律资格不同。清算人对内处理、了结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清算义务人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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