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财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专项资金概述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市级项目支出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条件
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1、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原则上均需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予细化的,不得列入当年预算。
2、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市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4、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支出项目的,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县区的,待资金按程序分配后,下达至县区。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对本级涉企资金纳入系统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系统的相关涉企项目进行申报、比对筛查、预警核准等,监管涉企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
1、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贴息、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事后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项目发展,要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2、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1)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选择客观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成本支出、预期绩效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分配。主要适用于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的补助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专项资金。
(2)竞争性立项。指通过公开招投标、公开评审、绩效目标因素等程序,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现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竞争性安排。凡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使用对象不固定、分配结果可选择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性立项分配。
3、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对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负责。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的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拨付至企业的,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拨付至个人的,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等。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台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计划执行使用,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3、专项资金的执行,应提前谋划、尽早组织、加快拨付。对项目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转两年以上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一年以上的,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市本级财力安排的除国家、省项目和市连续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第二年6月30日仍未使用的,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是虚报套取专款。审计发现,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各种借口“争取”资金:(1)虚拟项目从中虚报套取专款;(2)多报补贴对象和扩大补贴基数,冒领专款;(3)同一项目“多渠道、多名目”重复申报专款;(4)已完工项目多年度重复申报专款。
二是混淆挪用专款。一些单位领取到专款后,违反规定改变专款用途,将专款用于其他项目,形成资金的混淆挪用。
三是削减挤占专款。部分单位以业务费不到位、公务费不足,难以开展工作为由,擅自将专款用于招待费、职工发放奖金福利、单位购车等与专项资金无关的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形成专项资金的规模、额度被人为地削减、挤占。
四是层层截留专款。专项资金下拨后,某些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扣拨专项资金,层层截留,向下级单位拨款不及时,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滞留闲置,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五是设法回流专款。有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资金下拨后,又以各种名义向项目单位回收或者摊派收费,间接地“回流”下拨的专款。
六是长期闲置专款。一些专项资金因各种原因被主管部门长期闲置,形成专项资金沉淀,导致资金未发挥效益。
七是违规出借专款。一些单位违规出借专款,使财政资金被非正常占用,增加财政资金调度难度,甚至形成呆账坏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专项资金问题产生原因
一是部门领导专款管理意识不强。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热衷于搞建设、上项目、出“政绩”,存在“重项目争取、轻资金管理”、“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从思想上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重视,把专项资金视为可以随意灵活使用的机动资金,认为即使是挪用了专项资金也是为本单位的事业发展,为单位所有职工谋福利,只要没有落入个人腰包,就不算违纪。
二是财政预算安排不尽科学和严谨。由于财政财力紧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不足,难以满足部门(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一些单位为确保正常工作经费的运转,则在专项资金上“打主意”,以弥补资金缺口。
三是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不力。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较多、数额较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笼统,多为调帐归还原资金渠道、给予一些象征性的罚款等。因此,部分单位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审计等机关查不过来,查不到自己,即使查到了,处罚也就是调账罚款,无碍于部门利益。
四是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应用受约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要求评价项目实施后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当前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审计规范、审计技术方法和人才队伍方面的缺陷,导致绩效审计应用受到一定的约束。通常,审计人员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时,主要看专项资金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而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是强化部门领导“专款专用”意识,引入领导问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处理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做好理财用财的文章,带头执行财经纪律,不指使下属人员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用财。对思想上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重视,明知应专款专用却还要挤占挪用的领导干部要实行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二是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确度。财政部门在现有财力基础上,努力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不断提高经费预算的保障水平,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财政资金,加强与部门的沟通,按照财力情况认真核定部门预算,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建立收支分类体系,约束财政资金的分配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应对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追踪检查,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四是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强化绩效审计力度。财政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绩效目标,审计机关在进行绩效评价时,一方面要立足微观层面,以单个项目为对象,对照可行性报告或方案,看其是否确实需要,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要从宏观层面,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发展方向,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和转变,是否存在盲目投资或重复建设,是否存在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行政能效低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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