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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和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市政府要求公开公示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公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市民政局、其他县(市、区)民政局。

  民政专项资金公开的范围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公开救灾救济、优待抚恤、退役安置、军休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民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目录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

  各地民政专项资金分配规定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官方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参考蚌埠市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分配,依据《蚌埠市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分配:

  (一)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专项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业务分管局领导的指导意见,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局计划财务科;

  局计划财务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民政统计相关数据等,从资金性质、分配基数、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审核初步分配方案,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提交局长审定;

  (二)紧急情况下,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由局救灾救济科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会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审定后,送市财政局。拨款文件送局计划财务科备案。

  第八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的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备选项目库,以及业务分管局领导的指导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初步审批,送局计划财务科;

  局计划财务科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根据年度民政备选项目储备情况,审核初步分配方案,并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集中提交局长审定;

  第九条,局长审定后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以公函按程序行文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

  中央和省下达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接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

  省民政厅或市财政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局计划财务科负责预算执行进度的督促管理。

  第十一条,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局计划财务科组织局相关科室与市发改委相关科室会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申报规定、年度民政备选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及项目申报要求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审定;

  局长审定后的分配方案,由局计划财务科统一以公函送市发改委。

  需要县区申报的项目,由局计划财务科组织局相关科室与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共同布置项目申报工作,审核县、区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共同协商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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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政专项资金介绍_郑州市人民政府   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17MBZ/194544.jhtml
[2].  蚌埠市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_蚌埠市民政局   https://www.bengbu.gov.cn/public/22081/34398181.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