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是指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以实现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实施的奖补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中央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主要内容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范围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保障标准根据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筹资责任和支出标准,综合考虑支出成本差异和各地区财力状况后分县测算。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动态调整县级财力保障水平。二是明确中央、省、市、县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分担。三是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根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测算各地保障需求和缺口额,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对存在缺口的地区给予保障性奖励。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参考安徽省官方发布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核定,并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县级财政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二、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根据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县级“三保”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并安排一定资金,对财政部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给予奖励。
第十条,为保障县级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建立增幅控制机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不含省对县的奖励资金)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县适当调减(或调增)补助金额。调减(或调增)县补助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其他县补助金额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补助金额的县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计算公式表示为:
某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数额=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补助资金,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总额(不含省对县的奖励资金)×某县“三保”支出需求数÷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总额×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增幅控制机制等,进行统一调整,得出最终补助资金。
其中: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数直接采用财政部统一测算的数据结果,主要反映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数;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县级人均可用财力,按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奖励资金,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和公布时间等情况,在当年或下年对相关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按照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政要将省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部下达到县级财政,并统筹市级可用财力安排资金,对所辖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截留、挪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市,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其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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