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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中央银行制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单一中央银行制就是一国仅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它掌握全国的货币发行,代理国库,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制度,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瑞士等国的中央银行。这类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权力集中、职能齐全,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

  单一中央银行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只要真正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中央银行体制,仍有不少有待探索的问题。

目录

单一中央银行制的主要内容

  单一中央银行制可以分为一元式和二元式两种中央银行制度。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国内只设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习这种体制,如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等。

  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总行设在伦敦,在伯明翰、利物浦等8个城市设有分行;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总行设在巴黎,在国内设有大小200多家分支机构和办事分行;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在全国设有33家分行和13个办事处。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统一调控与协调能力强。

  1907年,美国爆发银行危机,这让美国人意识到只有建立中央银行才能保证金融的稳定,政府开始考虑建立中央银行。最初提案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储备协会实行总分行制度,但是南方和西部地区不愿意,要求建立50个或者更多拥有自治权力的地区联邦储蓄。最终,在各方利益折衷平衡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地区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拥有最高权力,但各州联邦储备银行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力,这就是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单一制的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地方机构有较大独立性的制度形式。目前美国、德国等联邦国家实行此类中央银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1991年12月,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该条约规定最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立经济货币联盟,届时在该联盟内实现统一的货币、统一的中央银行以及统一的货币政策。

  在欧盟各国的共同努力下,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这种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就属于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还有一些地方不设立中央银行,如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1993年4月1日通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这种制度是准中央银行制

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处于中心、主导地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内部和外部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具体包括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性质

  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通过经营特定金融业务,以调控宏观经济、实施必要金融监管、提供金融公共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的国家机关。我国将其定位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宏观调控机关。从中央银行作为经贷款、贴现、从事金融交易、有盈余的法定机构看,它属于特殊企业或特殊金融法人。从中央银行以国家信用或强制力发行货币、组织上与政权交织衔接、承担金融调控和监管职能看,它又是国家机关。

  2.地位

  中央银行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时享有多大的权力或多大的独立性,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模式:

  (1)独立性很大,直接对国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

  (2)独立性较大,法律上隶属政府但实际有较大独立性,如英格兰银行和98年前的日本银行;

  (3)独行性较小,隶属于政府,如意大利、比利时、澳大利亚、巴西等。

  我国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受国务院领导;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也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有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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