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年金
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商业保险年金不是具体产品的名称,而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概念提出
2024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作为配套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并提出推动业务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
商保年金产品
商保年金主要涉及五类产品。
1.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保险人按期给付养老金,这类产品和服务具有长期领取功能,能够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养老年金保险,其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可以作为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2.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兼顾风险管理和资产增值的保险产品,适合希望为将来养老生活做规划并寻求稳健投资回报的人群。
3.商业养老金业务
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二是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资金流动性的双重需要。三是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五是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六是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4.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并要求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5.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通知》还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投资选择
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养老金积累的资金安排以及领取水平、期限、频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年金。
从保险期限角度看,如果消费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概率不会动用这笔资金,可考虑购买退休后开始领取的产品。如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资金使用需求,可购买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产品。此外,商业养老金建立了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消费者可按约定在账户间合理分配资金,兼顾长期养老投资和流动性需要。
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适配的产品。追求安全稳健的消费者,可选择定额领取的年金保险或者两全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中,有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组合,消费者可灵活配置比例。追求较高收益、能承担一定风险的消费者,可以考虑商业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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