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11,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公共租赁住房支出”(2120811项)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
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温馨提示: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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