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支出
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10,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棚户区改造支出”(2120810项)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概述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需要综合整治的城镇住宅区和城中村等。棚户区种类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华侨农林场棚户区)和城中村等。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合理界定。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可以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圆其“住房梦”,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可以推进以人为本的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是促进经济社会增长点,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步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积极效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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